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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新闻动态-时事新闻-广东出台指导意见促粤东“五年大变化”
广东出台指导意见促粤东“五年大变化”

发布会员:管理员 添加时间:2009-8-31  阅读: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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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做大经济总量,提升发展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到2011年实现实力上台阶、城乡展新貌、民生大改善

  定位:建设全省重要的能源基地、石化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临港工业、海洋经济和效益农业

  本报讯 在当前全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开局良好的形势下,省委、省政府对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再次作出部署。8月26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粤东地区振兴崛起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006年以来,粤东地区(汕头、汕尾、潮州、揭阳四个市)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基本实现“三年打基础”的目标。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目标,需要作出新的部署,制定更加具体的指导意见,这是今年6月省委、省政府在召开粤东四市现场会及粤东地区工作会议上作出的重要决策。

  《指导意见》阐述了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提出粤东地区要做大经济总量,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动融入珠三角,积极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深化与港澳台及东盟合作;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到2011年实现实力上台阶、城乡展新貌、民生大改善的目标。

  《指导意见》对粤东四市的产业定位、城市发展定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分别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社会建设、增强发展动力等六个方面阐述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粤东地区要推进产业错位发展,建设全省重要的能源基地、石化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临港工业、海洋经济和效益农业。

  《指导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明确责任分工等三个方面对省有关部门和粤东四市提出了要求。今后,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粤东地区发展协调会,研究解决粤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抓紧编制《粤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汕头市澄海、潮阳、潮南三个区财政参照县进行考核和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待遇至2012年。

  为落实工作责任,《指导意见》将粤东地区“五年大变化”的主要目标分解到四个市。对到2011年底前可动工建设的39个重大项目和12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大事项均列明了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及责任单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2011年省对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情况进行检查提供依据。

  实现粤东地区“五年大变化”,为“十年大发展”夯实基础,事关全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粤东四市加快发展提供了指引和政策扶持,必将推动粤东地区开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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